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已经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取消了注册公司的最低限额公司法颁布以来,市场经济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使法律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立法机关对公司法做出了适当修订。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做出了修订,对不合适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其中就包括注册资本方面。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不再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